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因卖方逾期交货主张巨额违约金,如何应对?
更新日期:2016-11-18 来源:登恒律师事务所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交货时间、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往往是买卖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那么是否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就应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方逾期付款,但是以卖方逾期交货为由主张巨额违约金,该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毅将以真实案例出发,具体分析关于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及逾期交货违约金的具体法律适用。
一、案件经过
万众公司系专门提供电线产品的大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河公司自建立买卖关系后,万众公司为天河公司提供电线产品。在合作过程中,天河公司未按期付款。2015年2月2日原告和被告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1104009.58元。在对账后天河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万众公司支付15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支付了150000元后,虽经万众多次催讨仍拖欠货款804009.58元,天河公司拒不支付余款,万众公司聘请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毅对天河公司提起诉讼,追讨货款。
在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万众公司诉天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后,天河公司对万众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天河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650余万元,直接扣除并追讨。理由为根据万众公司和天河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合作初期,万众公司的交货期限为接到天河公司订单后7天内货到天河公司工厂,如万众公司未按期交货,应按每延误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该批物料价值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对万众公司的违约金和罚金,天河公司有权从货物中直接扣除。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天河公司主张巨额的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实施依据?
本诉被告天河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对其逾期交货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远远超过欠付货款,因此双方的货款可以抵消。
本诉原告万众认为:原告不应当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1、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逾期交付货物行为,被告也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也从未向原告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
2、被告天河公司在两次的对账中以及对账后均从未向原告主张过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也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过原告,可以说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漠视和放弃。而且被告非但没有主张原告的违约责任,在对账后仍照样支付货款。如果按照本诉被告的反诉思路,应付货款是可以从逾期交货违约金中直接抵扣的,那为何在应付货款远远低于违约金的情况下,还要继续多次支付应付货款呢?被告、原告的一系列行为只能说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交货时间、付款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故不存在逾期交货违约金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该案经天河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支持了万众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天河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