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燃放烟花引发火灾,受害者维权成功案例
更新日期:2016-11-18 来源:登恒律师事务所
很多业主在乔迁之时,都喜欢放一些烟花爆竹来庆祝乔迁之喜。但是如果在小区内燃放将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显然是欠妥的行为。尤其是在燃放烟花后,烟花残留物作为外来火种从窗户射入业主房间内,引发火灾的现象已经不是个案。那么在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受害的业主应当如何维权,侵权者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物业又应当如何确定赔偿比例?相信通过谢毅律师办理的以下案例分析能为以上问题作出解答。
一、 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0日9时许,原告刘某所有xxx小区2号楼2单元101室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部分家具和电器,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当天9时许,刘某的邻居张某曾在刘某的楼下燃烧烟花以庆祝乔迁之喜。
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自然灾害、电器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XXX小区物业保安曾某在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在火灾发生当天,曾经看到张某开车将烟花运到小区的楼下并准备燃放。于是保安曾某提醒张某燃放烟花的时候要注意安全,把车子停好,随后便离开了。”
二、 案件争议的焦点
原告刘某认为张某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违法燃放爆竹烟花的侵权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为此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某答辩称: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刘某家中发生火灾是张某燃放烟花爆竹所致,刘某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燃放烟花和发生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答辩称:物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根据其过错在2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 律师分析
第一,在处理此类的侵权案件时,如果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在火灾发生的当天除了燃放的烟花爆竹之外,没有其他外来火种,是不现实的。因此,原告应当主张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可。在原告提出从被告燃放烟花的时间、地点与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的吻合后,如被告仍坚持认为无法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在火灾发生的当时有其他的外来火种。
第二,受害的业主在主张财产损失时,应当做到有理有据。如一些购买的家具、家电可以通过商家的发票来证明损毁物品价值,一些衣物和其他无法证明价值的物品可以通过鉴定机构来确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