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回购不兑现,法院判决来维权
更新日期:2016-11-18 来源:登恒律师事务所

       周先生10年前购买了嘉善某酒店式公寓客房,开发商当时承诺购酒店客房,承租期10年,10年租赁期满后原价回购等。并于购买客房后与开发商的关联方——酒店签署了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包含有回购条款。

       10年租赁期限即将到来时,周先生根据协议约定书面通知酒店,行使回购权,要求酒店按原价回购。然而,酒店却拒不同意回购,周先生只好诉之法院。        诉讼过程中,酒店以回购条款无效、房屋销售主体是开发商等事由抗辩,并且由于周先生租赁协议丢失,酒店拒不承诺签订过租赁协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先生要求酒店回购客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先生不服,找到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我所陈喜昌、金樑律师接待了周先生,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周先生的主张应当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为此,陈律师和金律师代理周先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审理中,我们补充提交了楼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双方签署过租赁协议以及协议内容包括回购条款,回购的价款“原售价”应当是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价款及向开发商支付的装修款,即“投资总额”,并提出根据租金可推算“投资总额”等事实和观点。最终,二审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支持了周先生们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