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发回重审获改判
更新日期:2016-11-18 来源:登恒律师事务所
2010年未,朱某向原告沈某借款100万元进行拆迁项目投资,要求原告直接将借款汇入李某账户,整个项目为1600万元,而后李某将此笔款项和其它款陆续汇往某省的拆迁项目,因为李某是最大的投资人,后来因为对某省方面的拆迁项目能否盈利判断失误导致亏损,几名投资人均有很大程度的损失。之间李某并不知道原被告一向谁借的款,之后也不清楚还了多少。至2012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朱某和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才知道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未还。该案从立案到撤诉,又立案又撤诉,再立案,期间反复三次之多,原来的两次撤诉应该是原告自己知道证据不足或无法将责任转嫁的有还款能力的李某身上的缘故,而第三次审理在没有新的证据之下却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一审判决李某因为是实际受益人以及无法提供借款去向的证明而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为此,李某找到本所戚建华律师,要求上诉,此时该案已经历时将近4年,戚律师在审阅材料后,同意代理上诉。接案后,戚律师要求委托人提供两名证人,而后精心准备上诉材料,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一审程序违法等理由提出上诉。
在该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后,又寄送补充上诉意见给主审法官。经过充分的说理以及针对一审判决法律条文适用的反驳,虽然本所当事人李某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但二审还是支持了李某的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之后,本所戚律师继续代理重审,经过重审,二次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于本所当事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只由实际借款人朱某一人承担 ,拿李某的话来说终于出了一口恶气。
本案从诉讼过程看,原告沈某将李某纳入被告,结合原告的第一次陈述,应该可以看出原告本意是想要李某证明收到的100万元汇款就是朱某向原告借来的投资款,即想要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一朱某支付了借款。但不曾想被告一竟然将借款责任推到了李某身上。庭审后,应该了解到了李某是知名企业家,财力雄厚以及朱某的还款能力缺失,开始想法多了起来,试想若能让李某还款就有保障。由此,产生了三诉二撤再重审的情况,历时整整四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