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到期,起诉获支持
更新日期:2016-11-18 来源:登恒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一规定明确了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贷款人不得随意要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除非借款人同意;如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贷款人要求偿还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偿还。
但对于一些不讲信誉的债务人,在还款期限不同的多笔借款中,前一笔(几笔)借款到期未还,对于后续未到期的借款能否提前要求债务人归还,是经常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近日,本所陈喜昌律师、崔杨菁律师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未到期借款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获法院支持。
案件情况: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史某分两次向张某借款10万元,每笔借款5万元,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4月和2016年12月。因史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到期的借款,张某已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归还到期的5万元借款。对于2016年12月到期的借款,张某希望提前起诉史某要求还款。
本所律师接待委托人张某咨询后,经分析,认为史某未按时归还已到期的5万元借款,经另案起诉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史某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接受张某委托后,本所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被告史某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借款。